車輛回收後仍應辦理繳銷牌照手續 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記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2面車牌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手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車輛經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一旦查獲有將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車輛回收後仍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繳銷牌照手續,除可領取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車牌遭他人移用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