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補習班、安親班等開立各項費用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因未具有學校之性質,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該局呼籲,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後,只要至該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申請帳號核准,即可辦理網路申報,非常便利。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1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