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組織其不動產變更名義非屬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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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其土地之變更名義,自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如再移轉時,應以公司變更名義前之第1次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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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