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報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計5年,營利事業如因車輛汰舊換新取得的貨物稅退稅款,應注意於取得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審慎檢視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的案件,只要已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即可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江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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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