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占用,自己並沒有使用,還要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此外,若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有被占用情事,依據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惟如占有人有異議時,在相關資料未能確定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