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7/10/03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是否會合併其個人土地歸戶計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故公同共有之土地並不會與個人所有之土地地價總額合併計算累進起點地價。 更新日期:106-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