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毀損無法使用期間,記得辦理停用手續以節省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依實際使用期間的日數計算之;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愛車送修車廠維修,甚至車輛從此不能使用,記得取下車牌至監理機關辦理停用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停用或報廢前一天。若未辦理停用或報廢手續僅提供警方車禍紀錄及事故照片或私人保養廠維修紀錄自不能當作車輛無法使用之證明,車輛維修期間仍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