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如何試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解釋,總統於106年6月14日公布修正相關法令,取消各稅滯納金加徵滯納利息規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相關程式亦已配合修正。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欲自行試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之「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專區,點選「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依操作說明輸入相關資料,即可由試算結果得知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金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逾繳納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應繳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依各年度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案件僅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無法利用便利超商繳稅或線上繳稅等多元化繳稅方式,請務必於繳納截止日前完成繳稅,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或奔波銀行繳稅之苦。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更新日期:106-08-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