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名下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土地時,可不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分局特別提出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夠支付新購買土地地價的稅額。如果先生的土地出售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如有任何關於土地稅之繳稅或課稅疑義煩請撥打

總局08-7748826 (2)潮州分局08-7882477

(3) 東港分局08-8354780 (4)恆春分局 08-8895255

將有同仁為您解惑!!!

更新日期:106-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