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基準認定繳納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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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今年8月買了1筆土地,卻要繳納全年的地價稅,為什麼不是依取得期間計算稅額呢?
該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在11月份開徵的時候,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該局提醒買賣雙方,要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是8月31日,對稅捐之歸屬要瞭解,以避免引起爭議。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李明正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9

更新日期:106-08-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