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地價稅負擔差很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的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誤以為實際上仍居住該處,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而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經查獲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該址戶內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已全戶遷出,可將戶籍重新遷入,但應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於當年度起適用。地方稅務局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申請時機,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對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