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打通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才可適用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甲有四間房屋,其中一戶自住,另外三戶分別給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然都供自住使用,但是超過三戶,因此只有三戶可以適用自住稅率。若甲將相鄰兩戶合併打通為一戶,並且辦理建物合併登記、門牌併編和合併房屋稅籍,就可以將兩戶房屋認定為一戶,全部都可適用1.2%的自住房屋稅率。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