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應否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是以電梯係屬附著於房屋之設備,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自應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附設之電梯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且與電梯之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有別,則准予免併入課徵房屋稅。提醒您房屋設置電梯後,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將電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用或營業用稅率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或免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