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都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外表示,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申報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李繼娉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