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保存登記房屋,須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繼承未保存登記之房屋,請記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未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平均繼承者免附),若繼承人中有抛棄繼承者,須再檢附地方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9-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