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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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開徵,除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請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9月中旬寄送,如有遺失或未收到稅單情形,可就近向該處總、分處或該處派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站)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利用工商憑證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已辦妥約定轉帳繳納者,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06年10月31日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以備提兌外,其餘民眾可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繳納,也可以信用卡繳稅或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轉帳繳稅,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還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稅。

該處提醒,若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會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滯納期滿後仍未完納應納稅款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人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造成荷包損失。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科長瞿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股長楊翎艷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6-09-25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