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為納稅者權利把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本(106)年12月28日施行,將分別於本局及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以保障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
      本局指出,依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納保官。納稅者如對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有所爭議或行政救濟程序需要協助時,可以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不當調查,致損害其權利,也可以向納保官申訴、陳情。另外,納稅者尋求救濟時,納保官也會提供法令、案例資料及相關程序諮詢服務,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有關本局轄區各單位設置之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於納保法施行後,將於本局「納稅者保護專區」網站公告,民眾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更新日期:106-09-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