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將抽驗市售酒品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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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防止酒製造業者在申請「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額繳納菸酒稅,達成逃漏稅之目的,本局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賣場所價購酒品,進行化驗酒精成分。
      本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之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本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還要被處以重罰,業者不可不慎,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3

更新日期:106-09-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