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以為自建農舍應該免徵房屋稅,其實這是誤解,因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己使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房屋稅;另外一般供人居住之自用農舍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鄉親,如果您的房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而使用情形若有變更如供營業、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確保您的權益。
更新日期:106-09-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