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民眾購買供自用住宅之租稅負擔,特別訂定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辦理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在2年內,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即可就出售土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了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退稅後,就將新購土地出售或供出租、營業,所以明文規定,如新購土地於核准退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非供自用住宅使用,必須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務必要注意該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間為5年,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想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9-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