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詢問,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應繳印花稅額過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亦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處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粘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省時又方便,且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印花稅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