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匈牙利代表處與匈牙利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於99年12月29日生效,並自100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匈牙利簽署之「駐匈牙利代表處與匈牙利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匈租稅協定),自99年12月29日起生效,為我國第19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將有助於我國與匈牙利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科技交流及稅務合作。
  財政部說明,臺匈租稅協定計28條,協定內容對於雙方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擇要說明如下:
一、營業利潤: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一方領域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但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領域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他方領域得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所稱「常設機構」,除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常設機構外,亦包括一方領域企業於他方領域內從事工程活動或相關監督活動,其存續期間超過12個月之工程常設機構及一方領域企業派員於他方領域提供服務,如於任何15個月期間內持續或合計超過12個月之服務常設機構。
二、海空運輸利潤:雙方領域之企業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
三、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其扣繳稅率為20%;匈國對非居住者個人之扣繳率為25%。臺匈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0條規定,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股利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雙方均大幅降低股利扣繳率,對於鼓勵雙邊投資有相當助益。
四、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其為短票、金融商品、債券或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按15%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其餘各種利息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匈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30%。臺匈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1條規定,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利息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活絡雙方資金往來。
五、權利金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匈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扣繳率為30%。臺匈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2條規定,權利金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權利金之課稅,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雙方科技交流。
六、雙重課稅之消除:匈牙利消除雙重課稅之方式,視所得類別及適用臺匈租稅協定條款採國外稅額扣抵或免稅法。我國消除雙重課稅之方式,則係採用「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及「直接稅額扣抵法」。
  臺匈租稅協定係於99年4月19日簽署,並約定以中文、匈牙利文及英文繕製約本。匈牙利國會嗣於99年11月22日通過本協定,臺匈雙方並以換函方式確認臺匈租稅協定於99年12月29日生效。其適用日期,依臺匈租稅協定第27條約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1曆年(即100年)1月1日起給付或應付之所得;屬其他所得稅款者,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1曆年(即100年)1月1日起應課徵之稅額。
  財政部表示,匈牙利為進入東歐之重要門戶之一,臺匈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協助企業將生產、服務之觸角及實力延伸至東歐市場,有利我國企業之全球布局;亦可吸引匈牙利企業來臺投資,提升我國投資環境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