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低收入戶等照顧補助款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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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社福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所立收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衛福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補助款,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符合印花稅法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其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至於社會福利機構收取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仍應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國斌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2

更新日期:106-09-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