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出售,不屬原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90292898號函釋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舉例來說,林先生原擁有房屋坐落基地甲地號土地,後又購入鄰地乙地號,出售前將乙地號土地合併至甲地號土地,但乙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也不是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故乙地號土地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