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建物須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或建物,依適用法令不同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贈與建物,則為契稅條例所明訂課徵範圍,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由受贈人立契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該分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土地及建物不同的課稅規定,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加徵怠報金。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