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房屋連同地下停車位出租,停車位仍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許多民眾詢問大樓房屋出租,並同地下停車位提供給房客使用,除了大樓房屋稅會變貴以外,連地下停車位也要增加稅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大樓房屋原按自住住家用(1.2%)課徵,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需改以非自住住家用(1.5%)課徵房屋稅,然地下停車位仍可續按免稅規定適用,惟地下停車位單獨另出租他人供營業或按車收費使用,就得改以非住家非營業用(2%)課徵房屋稅了。

房屋稅條例於103年修法,自住住家房屋須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且全國自住房屋合計3戶內等要件,故提醒民眾房屋如有出租,須盡快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日後遭到補稅。

更新日期:106-08-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