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車輛可辦理驗車,但使用公共道路當心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大肚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她目前一時不方便繳納今年度的使用牌照稅,但車輛辦理定期檢驗時間到了,可以先完成驗車後再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辦理定期檢驗須提供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等證件,故代檢業者會檢視保險有無到期,但現行法令並無限制欠繳使用牌照稅車主不得辦理車輛檢驗的規定,民眾可放心按時辦理驗車,保障行車安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故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交通工具所有人如有用車需求,仍應於繳納期間內儘速繳納,以免增加額外負擔。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分機408至411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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