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之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台中市大甲區王小姐詢問,之前出售土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知可否事後補申請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選擇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稽徵機關即會按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審核是否符合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如果申報時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即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如果是由權利人依規定單獨申報 (如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或無須申報〈如法院拍賣…〉之土地移轉現值案件,該土地移轉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亦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當事人要審慎評估,並注意申請期限,以確保權益。

更新日期:106-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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