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與該身心障礙者雖非二親等以內親屬,只要符合規定,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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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維政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美意,於106年7月19日發布釋令,釋明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  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與該身心障礙者雖非二親等以內親屬,只要符合規定(1.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2.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2.所有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並加以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所以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請儘早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才能儘早免稅。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1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