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訂立贈與土地契約後離婚,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只要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縱使離婚後才申報移轉,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舉例說明,夫妻於106年5月1日訂立配偶土地贈與契約,隨後於同年5月10日辦理離婚登記,至同年7月30日夫妻雙方始辦理土地贈與移轉申報,因贈與土地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故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同時提醒,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善用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節稅方式。

更新日期:106-08-10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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