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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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即應按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如尚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賴育鈴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1

更新日期:106-08-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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