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省稅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只需以下三步驟,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一、 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
二、 向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
三、 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需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由於自住用房屋有3戶限制,因此自用住宅打通合併使用,並依上述步驟申請合併房屋稅籍,可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進而減輕房屋稅負擔。

更新日期:106-08-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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