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屬作農業使用,仍准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興建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其設施均依法申請核准且使用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於出租能源業者或自行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售電期間,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其附屬綠能設施亦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動植物生長。該農業設施及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均需依法申請核准,且其使用合於相關規定,始得認屬作農業使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