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等補助款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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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所立收據免徵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衛生福利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其所出具之收據,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納印花稅之規定。但社會福利機構收取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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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8-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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