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農舍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會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在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若嗣後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已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已停徵)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原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後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例如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或加蓋、鋪設水泥地面、庭園景觀、變更農舍使用用途(於農舍設立商號、改經營民宿)等情形,即不符課徵田賦規定。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農地課稅問題,歡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08-1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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