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您申請嗎?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符合要件為(1)地上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之稅率級距分為6級,自10‰至55‰採累進稅率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則一律適用2‰稅率,二者相差至少4倍。所以您的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提醒您,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自用住宅用地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08-1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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