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身心障礙使用之免稅車輛,若查獲車主與身障者不同戶籍情形有第二次以上者,會被追溯補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移戶籍,造成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同一戶籍(若車主與身障者為配偶關係,則不在此限),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惟初次有此情形者該局會發文通知車主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逾期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如實際上車主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於期限內將戶籍遷回者,可檢具相關證明向該局申請繼續免稅。但如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又再次遷出致不同戶籍者,第二次被查獲後,不再發函輔導,該局將逕自其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免稅車主應注意,別以為戶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適用免稅優惠,若遷出至不同戶籍有第二次以上者將喪失免稅資格,甚至被追溯補稅。

更新日期:106-08-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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