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原所有權人仍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權人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經拍賣,稽徵機關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區分日,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之前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後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果對於房屋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8-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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