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或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房屋,依規定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稅務局並提醒民眾,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或臨櫃申報契稅,並記得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延誤申報而被加徵怠報金。
更新日期:106-08-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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