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腦設備採收費供人娛樂使用者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所提供電腦設備若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如有不清楚或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6-08-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