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選定與身障者同戶籍之監護人輔助人所有之車輛供身障者使用亦得申請免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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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定額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財政部放寬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款免稅規定,凡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監護人或輔助人,雖非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但所有之車輛確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得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以契合政府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
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
承辦員:林鳳女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7

更新日期:106-08-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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