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飯店、餐廳及民宿業者,若有附設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唱歌,縱使未向消費者額外收費,仍應辦理娛樂稅登記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飯店、餐廳、小吃部及民宿業者附設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歡唱,縱使未向消費者額外收費,僅為招攬顧客促銷餐飲,亦屬於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營業人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有附設卡拉OK之設備,若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請儘速攜帶公司(商號)印章、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向該局辦理,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對娛樂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請撥電話05-3620909分機710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06-1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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