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陳先生將名下一處房地贈與兒子,其中房屋登記予哥哥,土地登記予弟弟,2人皆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未獲核准,究竟為何?

 

該分局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然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弟弟,雖已在該處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之繳稅或課稅疑義煩請撥打

(1)   總局08-7748826 (2)潮州分局08-7882477

(3) 東港分局08-8354780 (4)恆春分局 08-88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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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6-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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