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換牌、重新領牌或申請復駛時,均免重新申辦牌照稅之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需換牌、車牌遺損須重新領牌或申請復駛時,免重新辦理使用牌照稅減免之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車輛,於日後車籍移轉管轄或免稅條件異動時,納稅義務人仍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減免,避免面臨取消免稅之情況。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之免稅車輛於車籍移轉管轄後,民眾仍須重新至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相關手續。

   如果車輛免稅要件或車籍管轄地並無變動,僅舊牌換新牌、車牌遺損重新領牌或車主申請復駛時,則免重新辦理使用牌照稅之減免。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6-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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