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要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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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造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造者,應由使用執造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造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同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勿遲延或漏未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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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6-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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