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小幫手 - 契稅申報書附聯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新購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於申報契稅時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一併申報移轉後房屋、土地使用情形,可為您節省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負擔,提醒您不要遺漏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其中自住用稅率僅1.2%,與最高之營業用稅率3%差距達2.5倍,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相較一般用地稅率10‰,差距更達5倍之多,兩者差額加總可能高達數千元。因此,新購房屋如供自住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之納稅義務人,為節省您的租稅負擔,提醒您在辦理該房屋移轉之契稅申報的時候,切記須同時將填妥之「契稅申報書附聯」一併附案提出申報。如此,您的房屋稅便可自移轉契約訂立之日起(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改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基地土地的地價稅,於9月22日前申請,亦可自當年度起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再次呼籲不動產移轉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如您係委託代書代為申報契稅,請記得叮嚀並注意其有無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為您一併申報移轉後房屋、土地使用情形,免得您日後再另以書面申請、或忘記申請,而增加不必要的麻煩與稅金。

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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