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7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90292898號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是類自用住宅移轉案件時,會扣除該筆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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