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筆土地合併後移轉其中原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7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90292898號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是類自用住宅移轉案件時,會扣除該筆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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