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法(法國)租稅協定自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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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法國簽署之租稅協定歷經十餘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與協調,雙方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生效程序,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適用,為繼匈牙利之後,我國第20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本協定為臺、法近年來簽署之最重要經貿協定,且法國為西歐舉足輕重之大國,生效後將可深化雙方文化、科技及學術方面之合作、促進雙邊投資、提升兩國經貿關係及保障臺商權益,歷史意義極為重大。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法租稅協定共計30條,其中對於雙方投資、科技、文化交流較有影響者擇要說明如下:
一、營業利潤: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一方領域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但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領域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他方領域得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所稱常設機構,除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常設機構外,亦包括一方領域企業於他方領域內從事工程活動,其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之工程常設機構,及一方領域企業派員於他方領域提供服務,如於任何15個月期間內持續或合計超過270天之服務常設機構。
二、海空運輸利潤: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
三、股利所得: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其扣繳稅率為20%;法國對於非居住者之扣繳率為25%。臺法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0條規定,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股利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雙方均大幅降低股利扣繳率,對於鼓勵雙邊投資有相當助益。
四、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其為短票、金融商品、債券或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按15%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其餘各種利息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法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8%。臺法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1條規定,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利息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但給付予政府機關、地方機關、中央銀行或公法實體之利息、為促進外銷為目的授信所給付之利息及銀行間融資所產生之利息,所得來源地國應予免稅。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活絡雙方資金往來。
五、權利金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法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扣繳率為33.33%。臺法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2條規定,權利金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權利金之課稅,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雙方科技交流。
六、雙重課稅之消除:我國對於雙重課稅之消除採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並以直接稅額扣抵為限。
七、投資公司或基金:一方締約國之投資公司或基金,得按該締約國之居住者持有該公司或基金權利相對應所得之彙總金額適用本協定第10條(股利)及第11條(利息)之減稅或免稅規定。
  臺法租稅協定係於99年12月24日簽署,並約定以中文、法文繕製約本,該協定內容在法國亦同步經其國會兩院於同年12月21日審議通過,且經臺法雙方以換函方式確認自100年1月1日生效適用。
  財政部表示,法國為歐盟具影響力之經濟大國之ㄧ,臺法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協助企業將生產、服務之觸角及實力延伸至西歐市場,有利我國企業之全球布局;亦可吸引法國企業來臺投資,提升我國投資環境之國際競爭力。

相關附件:
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全面性協定)
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