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情深,地價稅減不減停看聽!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姓姐妹共有一筆土地各持分二分之一,地上房屋則全部登記姐姐所有,姐妹二人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姐姐的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妹妺的土地卻不准,妹妺認為她有土地一半持分,戶籍也已遷入,稅捐處為何不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須符合下列要件,始可享受優惠稅率。(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二)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四)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
   

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如為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仍可符合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姐妹土地雖各持分1/2,可是房屋全部登記為姐姐所有,但姐妹是旁系血親而不是直系血親,即使妹妹已經將戶籍遷入該址,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果土地及建物姐妹均各持分1/2,即可符合要件,按自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呼籲,購置不動產時須注意相關節稅規定,所有權登記關係將影響能否按較優惠的稅率課徵,登記結果不合稅法規定將喪失節稅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洽詢,以確保您的權益。    

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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