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王先生最近想要將之前重購的土地贈與配偶,聽說申請重購的土地如果在5年內再次移轉,要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因此特來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的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之一。如果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5年內贈與移轉配偶,不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再行登記到配偶的名下,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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